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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: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


根據現階段我國火災特點,公安部等6部門制訂了《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》。《消防安全常識二十條》是從國家消防法律法規、消防技術規範和消防常識中提煉概括的,具有語言簡練、通俗易記、實用性強的特點,是公民應當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識。第一條。
自覺維護公共消防安全,發現火災迅速撥打119電話報警,消防隊救火不收費。
第二條。
發現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96119電話,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舉報。
第三條。
不埋壓、圈占、損壞、挪用、遮擋、私自未經允許使用消防設施和器材。
第四條。
不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、乘坐公共運輸工具。
第五條。
不在嚴禁煙火的場所動用明火和吸煙。
第六條。
購買合格的煙花爆竹,燃放時遵守安全燃放規定,注意消防安全。
第七條。
家庭和單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。
第八條。
每個家庭都應制定消防安全計劃,繪製逃生疏散路線圖,及時檢查、消除火災隱患。
第九條。
室內裝修裝飾不應採用易燃材料。
第十條。
正確使用電器設備,不亂接電源線,不超負荷用電,及時更換老化電器設備和線路,外出時要關閉電源開關。
第十一條。
正確使用、經常檢查燃氣設施和用具,發現燃氣泄漏,迅速關閥門、開門窗,切勿觸動電器開關和使用明火。
第十二條。
教育兒童不玩火,將打火機和火柴放在兒童拿不到的地方。
第十三條。
不占用、堵塞或封閉安全出口、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通道,不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火災撲救的障礙物。
第十四條。
不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,不亂扔煙頭。
第十五條。
學校和單位定期組織逃生疏散演練。
第十六條。
進入公共場所注意觀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,記住疏散方向。
第十七條。
遇到火災時沉著、冷靜,迅速正確逃生,不貪戀財物、不乘坐電梯、不盲目跳樓。
第十八條。
必須穿過濃煙逃生時,儘量用浸濕的衣物保護頭部和身體,捂住口鼻,彎腰低姿前行。
第十九條。
身上著火,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物覆蓋,壓滅火苗。
第二十條。
大火封門無法逃生時,可用浸濕的毛巾、衣物等堵塞門縫,發出求救信號等待救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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